为什么有的媒体居然“看不懂”离婚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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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转载:离婚还是那么难吗】
这几天,有一条新闻很火,题目是“忍受丈夫打骂四十年欲离婚被驳回”,内容主要是:
【女子忍受丈夫打骂40年后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新闻一出,舆论哗然,承办法官乃至法院顿成众矢之的,很多媒体竞相转载,也包括我很喜欢的一些媒体。媒体的做法不奇怪,之前那条“妻子发现丈夫裸聊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新闻热度尚在,挖掘类似的新闻蹭热点也是媒体的惯常做法,只是之前的新闻尚可以说是就案论案,案件事实没有大的争议,探讨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这条新闻则属于案件事实都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强行给案件定性,属于妥妥的标题党了。
这么讲的原因很简单,标题所确认的事实,全部来自裁判文书中原告诉称的部分,而原告的陈述,并一定就是事实,而且判决书也没有确认。
了解审判工作的人都知道,判决书是有明确的格式要求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都要列明,只不过有时候需要在语言上进行提炼和规范。但是判决确认的事实则在这两部分之后,往往以“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作为开头。
看了判决书全文就知道,判决没有对原告所称的忍受丈夫打骂四十年的事实予以确认。我在这里不是说原告在说谎,因为很有可能是原告年纪较大,法律知识缺乏,庭审中,没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不可能在判决书中加以确认。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当事人对于这一点不太理解,对于判决书中列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或者被告的答辩意见很有意见,认为对方说的不是事实,判决书中不该记载。每回遇到这种情况我都会耐心解释,说这是当事人自己陈述的,判决书中只是列明,不代表法院认可这些事实。
最极端的例子就是橙子有一回审理一件离婚案件,经过努力最终调解,原、被告都很满意,结果第二天作为被告的女方及其家人怒气冲冲的来法院找到橙子,情绪激烈的说调解书的内容对女方有污蔑。我听得一头雾水,耐心听了一回才明白,文书中载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到要求离婚的一个理由是女方没有生育能力。橙子解释说这只是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而且法院并没有认可。女方的家人很激动,表示就是不能这么写,不然可能影响女方今后的婚姻,怎么解释也没用。最后再次召集原、被告来到法院,交出原来的调解书,下发了新的调解书,新的调解书删掉了女方不能生育的那句,这样才让女方满意。有了这次教训,橙子今后再出具调解书,都会主动的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化。
说实话,有的老百姓缺乏法律知识,对判决书中的内容有误解,橙子可以理解。但是一些新闻工作者,也犯类似的错误,把判决书中原告陈述的部分作为案件事实直接当作标题,究竟是也和一些老百姓一样缺乏法律知识,还是为了为了吸引眼球故意为之,我就不好揣测了。
还有,我不解的是,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因为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是不上网的,我在审判琐记:你不知道为了不泄露隐私,法院的裁判文书有多拼!一文中专门提到过,难道这种做法不是全国统一的吗?